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优化业务流程,细化注意事项,根据各级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我院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等各类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核,均适用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学院各级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出现法规明文禁止的条款和描述,具体依据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项目立项部门、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需认真学习、严格落实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二条招标采购文件编制按照有规必依、服务需求、分类审核、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编制与审核工作。
第三条项目立项部门在招标采购实施前,需充分开展采购需求制定和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立项启动招标采购后由项目立项部门将论证完成的项目需求提交到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根据项目需求和学院具体情况统筹编制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并发送给学院审核。
第五条项目立项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中的项目需求、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条款、评分标准等进行项目需求审核,并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文件。
第六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标采购文件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项目采购方式、项目落实中小企业情况、项目价格分构成、项目法规适用、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项目常规审核,并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文件。
第七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学院专家或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对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开展项目重点审核;并对文件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文件。
重点项目审核包括:
(一)项目预算特定金额及以上的①货物类300万、货物类(信息化建设)100万;②工程类200万;③服务类100万,
(二)社会关注度高或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
(三)招标采购文件发布后,被供应商多次质疑的,
(四)往期同类项目存在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多次质疑的,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情况。
第三章条款设置
第八条招标采购项目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一)货物类原则上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30%,
(二)工程类原则上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30%,
(三)服务类原则上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20%。
第九条招标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设定中不得:
(一)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二)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
(三)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四)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五)未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信用记录或信用承诺的;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况。
第十条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定中不得:
(一)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二)将规模条件做为评审因素;
(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审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相对应;
(四)评审因素的设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包括设置某行政区域内(如某省、某市、某县/区等)或某一特定主体的业绩、奖项、证明,限定特定行政级别(如国家级、省级或市级等)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排斥其他行政级别业绩、奖项,要求具有特定专利或者特定名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
(五)实质性(★号)或重要(▲号)条款设置过多;
(六)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质量无关等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文件审核表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