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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人代表管理细则

2024年03月26日 15:37 招投标办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评审的监督管理,健全采购人代表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学院政府采购和校外代理机构开展的集中采购的采购人代表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采购人代表库由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等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组建。

第四条采购人代表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学院纪委监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人代表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建采购人代表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二)组织相关培训、学习;

(三)记录、整理、分析采购人代表评标情况;

(四)报请院领导确定项目采购人代表人选。

第三章采购人代表库管理

第六条参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符合以下资格条件的,可申请进入学院采购人代表库:

(一)学院在职教职工;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学院中层以上干部;

(四)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五)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身体状况良好,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第七条结合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采购人代表按以下三类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采购人代表库: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包括仪器设备、物资、材料、图书文献、教材、日常办公用品等。

(二)工程类采购人代表库:主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类采购人代表库:主要参与购买服务的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第八条采购人代表库成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库:

(一)本人申请出库的;

(二)一年内2次及以上无正常理由拒绝学院委派参与项目评审的;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四)违背本细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

(五)经学院认定不宜继续担任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采购人代表的选派

第九条学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选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如选派,原则上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采购人代表人选。

根据现阶段项目采购人代表库成员的具体情况,项目部门分管院领导可采用抽取或选派的方式确定采购人代表人选。

未经学院书面委派的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十条参照《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有与潜在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类型”,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采购人代表库成员有涉及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情形的,需主动向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回避,不得担任项目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采购人代表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须严格保密。

第五章采购人代表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回避

第十二条采购人代表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院各类招标采购学习培训的权利;

(二)参与学院各类招标采购,需求审查,项目论证、文件审核的权利;

(三)对应邀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独立评审权;

(四)对应邀参加评审项目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采购人代表库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院委派参加项目评审;

(二)参加财学院组织的招标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立即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五)积极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六)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配合学院和同级财政部门调查;

(七)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八)发现本人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采购人代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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