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效率,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维护学院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互惠合作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学院政府采购、集中采购、2-8万采购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四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供应商诚信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院供应商诚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筹供应商资格审核、考核评价、质疑投诉受理及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三)配合相关单位制止、纠正、查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
(四)负责供应商诚信动态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审核
第五条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五)参加学院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经营行为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采购项目在开标前供应商资格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负责统一审核。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院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程序、中标/成交结果等有疑问或质疑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与招标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或质疑;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学院采购活动中的欺诈或营私舞弊行为进行举报;
(四)对学院采购工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
(二)按照学院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需要缴纳招标文件工本费、履约保证金的,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
(三)中标/成交后,按采购文件要求在一个月内与学院签订合同;
(四)按合同约定为学院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接受学院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履约与评价
第九条学院实行供应商诚信管理制度,通过记录其不良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向采购人、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按照中标/成交结果,与使用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院签订合同;
(七)不配合质疑或投诉处理、拒绝学院的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主管部门、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供应商有不良行为的,学院有权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进行约谈。供应商有第十条所列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视其情节轻重有权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学院采购活动。
(一)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现场秩序;
(二)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恶意质疑投诉、言行攻击采购用户等扰乱正常招标采购秩序;
(三)工程类项目中标/成交后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四)中标/成交后将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经学院同意将项目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或未经学院招标采购流程,私自接受转包,承接学院项目的;
(五)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六)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中标/成交项目,项目出现质量问题,不按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七)工程类项目结算中不积极配合审计要求,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核对审计结论或拒绝在审计意见上签字;
(八)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验收;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
(十)存在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或不良行为;
(十一)履约评价结果差,且经项目主管单位与采购与招标中心进行复查,情况属实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三条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及处理结果公布于学院网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
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零二四年三月一日